加州AI法规对广播机构政治广告与内容合规的警示
Special Report: California’s AI Warning to Broadcasters
加州近期形成的多层次AI监管框架,正要求广播机构更严格地识别、披露和审查AI生成或实质性修改的内容,尤其是政治广告;作者建议各电台建立涵盖披露、同意、补偿、人工审核及外部供应商认证的书面AI政策,并强调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情形的法律意见。
California AI Transparency Act(CAITA)自8月生效,要求月用户或访问者超过100万的公共生成式AI服务提供免费检测工具,并在AI生成的图像、视频和音频中嵌入可持续保留来源及变更历史的披露信息。自2028年起,相机、手机和麦克风等设备制造商也须自动把来源与创建信息嵌入录制内容。多数仅使用第三方AI服务的地方电台并非该法直接规制的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但其采购工具、处理来源信息以及自行开发或公开提供生成式AI服务时,可能承担不同义务。作者还建议新闻编辑部使用检测工具核验可疑素材,并在剪辑、播出管理、网页发布和社交媒体流程中保留符合标准的元数据与数字签名。
加州规定,政治委员会制作、首次发布或首次传播的合格政治广告,如媒体完全由AI生成并会使合理人士误以为真实,或经AI实质修改而导致对内容产生根本不同的理解,必须清晰标注“Ad generated or substantially altered us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广播广告中的克隆候选人声音、虚构对话等合格合成音频需加入口头披露,电视及在线视频另有展示位置和呈现方式要求。责任主要落在政治委员会,但广播机构仍应主动询问制作方或分发方是否使用AI,以避免播出违法内容或损害信誉。
美国已有31个州制定政治及选举传播中的深度伪造法规。Minnesota和Texas禁止在选举前特定天数内发布政治深度伪造内容,Maryland全年禁止与选举有关的欺骗性深度伪造;其余28州要求在媒体中披露相关使用,Colorado和Utah还要求在元数据中增加信息。各州对措辞、位置、时长以及“AI-generated”“synthetic media”“deepfake”和“material alteration”的定义可能不同,因此全国或区域投放的广告不能仅以笼统的“合法合规”声明应对,而应明确适用的州、平台以及声音、图像或视频是否由AI创建或实质修改。
联邦政治广播规则又带来冲突。广播机构可要求非候选人议题广告、独立支出广告和公投广告纠正内容,但《Communications Act》Section 315禁止电台审查符合法定资格候选人的“use”;§ 312(a)(7)还要求为联邦公职候选人提供合理使用广播设施的机会。广播机构虽通常对这类广告内容享有免责保护,但作者认为不能据此推定所有州法和责任问题均已解决,较稳妥的做法是在下单时询问AI使用情况、向购买方说明披露要求,并要求候选人或委员会交付合规版本,而不是由电台自行编辑。FCC曾在2024年的MB Docket No. 24-211中提出政治广告AI披露、播出时提示及在线政治文件记录等方案,但该案仍在处理中,FCC尚未采取行动,广播机构目前仍须同时遵守各州要求和既有FCC规则。
政治广告之外,AI生成声音、虚构采访、目击叙述、背书或新闻片段还可能涉及诽谤、错误形象呈现、人格权、版权、欺诈、误导性广告及合同责任,单纯添加AI标签不能消除这些问题。作者建议对新闻、选举、天气紧急情况、健康、公共安全以及引用或呈现真人的内容实施人工编辑审核;人才与供应商协议应明确训练、克隆、重复使用、衍生声音、离职后使用和补偿,外购节目、广告及网络内容也应要求披露实质性AI使用并确认必要权利和同意已经取得。
文章最后建议广播机构分别覆盖无线广播、流媒体、网站、应用、播客和社交媒体,要求政治广告购买方及外部节目提供者书面标识AI内容并认证符合各州披露法;将不合规的候选人广告交由法律顾问处理;禁止未经授权克隆声音或肖像;保留内容凭证、水印和来源元数据;限制把电台、员工、广告主及消息源的机密信息输入公共AI系统;并在人才和供应商协议中处理所有权、同意、补偿及离职后使用问题。
文章梳理加州与各州政治传播中的AI披露要求,并给出广播机构审核广告、保存来源信息和制定内部政策的合规框架。
来源:TV Tech · tvtechnology.com